DB44 816-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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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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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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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40 40,Z 60,DB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816- 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 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 816- 2010,I,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2,4.1 污染源界定..2,4.2 时段划分.2,5 技术内容..2,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2,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3,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6 监测.4,6.1 布点4,6.2 采样分析.4,6.4 监测工况要求.5,7 标准实施..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6,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7,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8,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9,附录E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10,参考文献..14,DB44/ 816-2010,前 言,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II,DB44/ 816-2010,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III,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 automobil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车辆,3.2,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3.3,烘干室 drying room,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3.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5,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 16297-1996,定义3.1],1,DB44/ 816-2010,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2],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3],3.8,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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